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
f发生、扩大。
第四章办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行政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信访事项:
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二对依法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三对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达、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理,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八条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第三十条各级行政机关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f第三十一条各级行政机关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交办机关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办理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二条有关行政机关对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结,并可以视情况向转办机关回复办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信访人和有关单位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复查。原办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上一级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发现本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
上级行政机关发现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