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变相体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第四款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关心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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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也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第二款的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由本案例我们可以得到启示:中小学教师要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教育法律意识,自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10学校到底该不该收这5名学生某校刚录取的高一新生中有5名男同学因初中时参与社会盗窃而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这些学生都很害怕,有的想逃避,有的不敢承认犯罪事实,有的不敢检举揭发。学校得知这消息后,立即派人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同家长一道做学生的工作,动员他们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坦白交代问题,争取从宽处理。学校还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案情。
5个学生年龄都比较小(均在十五、六岁),犯罪情节又不很严重,所以公安司法部门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学校允许这些学生继续回校学习。对此,学校争议很大。不同意他们回校学习的领导、教师的理由是这些学生在初中时就有劣迹,参与盗窃时也不是自己学校的学生,这个包袱不能背。再说,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他们又是高中生,将其开除既不违反上级的有关规定,也不算过分。否则,以后对学校的荣誉影响很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规定:学生中如有被刑事处分的,则年底该校将不能被评为文明单位)。
问:你认为该校到底该不该收这5名学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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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学校应该收这5名学生。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有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即学校不得侵犯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这5名学生已经被该校录取,按照《教育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学校应该予以保护。这5名学生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按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于品行有缺点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也不得随意开除。作为已经被该校录取的这5名学生,更不能因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