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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数0;(2)应纳税额
18000×3540元,税后所得为17,460元。
近期媒体议论较多的年终奖多拿少得理由确实存在。接上例,假如小王取
得年终奖18,001元,则:(1)由18001÷1215001元确定税率为10,速
算扣除数105;(2)应纳税额18001×1010516951元,税后所得为16,
3059元,比发18,000元的奖金实际少收入1,1541元(17460
163059)。即年终奖数额超过某个临界点(18,000元)时,对应的税率提高
f一档(如从3提高到10),随之纳税额相应地大幅增加。不过,这种情况在奖金增加幅度大到一定数额(或称“平衡点”)时又会
消失,重新回到奖金增加的幅度大于纳税额提高的幅度的状态,即多发奖金税后也能多得。比如,如果年终奖发放19,28333元,相比18,000元,多发1,28333元,增加税额1,28333元,两者持平,一旦年终奖发放大于19,28333元,则可呈现多发多得的情形,随后则又出现了一个新的循环。
其实,上述现象以前也存在,因为年终奖还是老算法,只是由于费用扣除额和税率的调整,18,000元成为新的最初临界点,19,28333元则是新的最初平衡点。产生理由的根源,一方面是由于税法对个人取得年终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特殊规定,即纳税人取得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同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另一方面由于个人所得税适用累进税率,而计算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速算扣除数只允许扣除一次,实际上相当于年终奖只有112适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其他部分都适用全额累进税率,而速算扣除数是根据税率表计算出来的,不同的税率表可以计算出不同的速算扣除数,因此不同的速算扣除数是与其相对应的税率表配套使用的。当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其除以12的商数来确定税率时,实际上已经转变了税率表中的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此时速算扣除数就需要重新计算,而不能再沿用根据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计算出来的速算扣除数。
目前,社会上对这个理由的改革呼声很大,有的要求将年终奖分摊到12个月,有的要求重新计算速算扣除数。笔者认为,一项税收制度改革牵扯到方方面面的利益,需要格外慎重。在国税总局的新政策未出台前,纳税人做好纳税筹划工作才是最现实的。
二、年终奖的纳税筹划年终奖个税计算及纳税筹划(一)注意避开“禁区”。由于个人所得税税率有七档,因此每个临界点与平衡点之间形成了6个“禁区”,分别为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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