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
上海卓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上海卓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本保密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系由甲乙双方于
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上海市签订,作为双方所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
一、协议期限
自双方签署之《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所约定或界定为商业秘密的所有信息均被依法公示之日止。
二、商业秘密
出于本协议之目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可用于生产、销售或经营之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无论系以何种媒介储存或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1有关甲方在产品制造、开发和销售等业务及商务过程中所涉及的技术资料,如甲方获得的专利、产品设计和改造图纸和资料、生产技术数据,包括所有产品的参数设置和设计规程、软件管理系统等;
2甲方之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成本、客户名单和订单资料、合作伙伴、市场推广计划、定价政策、销售渠道、销售模式、行销策略及计划、报价单、市场调查信息,市场占有率,市场拓展计划以及所有新产品开发的信息等;
3甲方之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信息、资产情况、开户银行资料、股东资料、投资信息等;
4甲方之公司档案资料,包括:劳动合同、各类协议(无论是否以书面形式签订)、人事档
15
f上海卓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工资信息、行政文件等;5甲方的“专有技术”,包括但不限于未公开过的、未取得科技产权法律保护的技术知识、
分析方法、分析数据、设计图纸、公式、生产数据及其他数据、技术规范、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所有甲方安装及维护方面的信息,包括源程序、代码、检验文件及检验结果、所有报告表格、记录资料等文件;6甲方对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关联之企业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客户、供货商等)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7其他经甲方指定为商业秘密的信息,无论甲方以口头、书面或其他任何形式指定。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商业秘密”的内容;三、保密义务1非经甲方披露,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获取本协议下约定之任何商业秘密。2乙方应当妥善保管、正确使用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不得在履行甲方职务之外使用这些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牟利。3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甲方或者虽属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