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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标准化平台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
一、受理与审核(一)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受理纳税人提交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三份(可根据需要增加)和备案审核资料,及时转送税源管理部门。(二)税源管理部门按照要求审核并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转送税政管理部门。(三)对小型微利企业需同时报送《小型微利企业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由税源管理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留存一份,另一份返还办税服务厅交纳税人。(四)税政管理部门经审核准予备案的,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签字后留存一份录入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将审核资料和两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返还办税服务厅(小型微利企业不需要通过税政部门核准)。(五)办税服务厅向纳税人出具《减免税备案告知书》并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一份返还纳税人。(六)办税服务厅将审核资料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传递至税源管理部门按照“一户式”要求进行存档。二、台账管理税政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应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以下台帐:
f(一)《纳税人审批(备案)类减免税统计台帐》:税收管理员负责登记所辖户的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情况,其余业户由税政部门负责登记。(二)《纳税人(备案)类减免税分户管理台账(一)》和《纳税人(备案)类减免税分户管理台账(二)》:由税收管理员负责登记除小型微利企业外的所有业户备案情况。【工作要求】一、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二、税务人员在办理减免税事项时,与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三、税务机关应当将减免税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审批机关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和示范文本在办税服务厅及其他办公场所或对外门户网站、纳税服务网站公开,并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公开的内容应当全面、明确、具体。四、减免税的审批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接受监督。五、税务机关审批或受理备案减免税项目、提供有关减免税申请格式文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f六、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资料,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料审核后逐级传递返还税源管理部门,并按照“一户式”要求进行存档。【工作时限】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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