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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养护费用(五)新增、新建配套设施、设备所需的费用六其他依法不得列支的情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公布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结存情况并建立维修资金对账电子查询平台。业主有权查询本人的维修资金结存情况。业主、业主委员会对账户中维修资金状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复核。
f第三十四条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每年至少一次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发送维修资金对账单,并公布下列情况:一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和结存的总额(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和结存的金额四其他有关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核对、查询或者公布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专户管理银行复核
第三十五条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票据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维修资金管理、核算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监督。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维修资金的其个人或者单位违规信息依法纳入全市社会诚信系统
第三十七条本市建立统一的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当地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统计报表。
第六章附则
f第三十八条本市非住宅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业主大会自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定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交存的物业维修基金,更名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宁政发〔2000〕8号)同时废止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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