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宁政规字〔2017〕8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健全房屋维修保障机制,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
f条例》和《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称《市物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和售后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称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资金列入维修资金:(一)业主按规定首次交存的维修资金二)建设单位交存的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三维修资金的分户利息;四业主续交的维修资金(五)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统筹维修资金
第五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维修资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监督管理以及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质监、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监督工作。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和监督管理,浦口区、江宁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维修资金的归集、使
f用审核和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法定职责,协助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存管理
第六条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存维修资金。业主未交存的,应当按照房屋买受时交存标准一次性补交。收取维修资金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第七条商品住宅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首期交存标准如下(一多层住宅、非住宅含营业性车库、车位等为本市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百分之六;二)高层(配备电梯的多层住宅、非住宅为本市高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百分之七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