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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尘、防潮、防霉、防火设施配置齐全有效。
5、化妆品专区应定期做好清洁卫生消毒工作,每日进行防蝇、防鼠、防虫等检查和打扫卫生。
6、仓库内不得吸烟、进食,化妆品专区不得存放与化妆品无关的私人杂物,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五、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
为有效控制不合格化妆品的管理,保证所经营化妆品的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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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化妆品经营者是负责对不合格化妆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的责任人。
2、质量不合格的化妆品不得采购、入库和销售。3、不合格化妆品须存放在不合格品区,挂有红牌标志,不合格品库设专人、专帐管理。4、化妆品经营者检查化妆品的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化妆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放在指定区域并及时退货。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化妆品时,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发文、通知查处发现的不合格化妆品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追回售出的不合格化妆品,将不合格化妆品移入不合品区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6、不合格化妆品的报损和销毁应有记录,保存二年。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为保证化妆品质量,保证化妆品经营者身体健康,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及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凡直接接触化妆品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合格者方可从事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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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新工上岗、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后方可投入工作。
3、健康体检应在具备体检资格的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进行。严格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有漏检或找人替检行为。
4、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注意个人卫生。
七、化妆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制度
为提高化妆品经营者的化妆品安全意识和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化妆品经营者每年需定期参加质量教育培训及考核工作。2、化妆品经营者有义务参加化妆品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应随时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3、每年的培训按规定不少于40学时。4、化妆品安全培训应尽可能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借助监管部门发放学习材料自学、向其他经营者学习、接受监管部门的培训等;任何经营者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监管部门的培训。5、对因工作需要新聘用的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及相关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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