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节利润分配概述第一条利润分配是将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分配形式和分配顺序,在企业和投资者之间进行的分配。第二条企业净利润包括营业利润和营业外收支净额,扣减所得税费用后的余额。第三条营业利润是营业总收入扣除营业总成本、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和汇兑收益后的金额。第四条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营业外收入扣除营业外支出后的差额。第五条所得税费用是指根据税法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之和。
第二节利润分配会计核算第六条“利润分配”科目应设置明细科目,即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盈余公积补亏、未分配利润。
第三节利润分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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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七条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当年的净利润情况,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该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报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当年实现净利润和下年度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提出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提请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条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弥补税前不能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一项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三)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提取和使用;(四)向股东(投资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润)。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违反上述利润分配顺序,在抵补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发放的利润退还公司。第十条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十一条公司用公积金转增资本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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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并依法办理增资手续,取得合法的增资文件。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由财务部提出方案,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提请董事会通过决议,报股东大办会批准,并按照批准的数额转账。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应将弥补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由集团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报集团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按批准数额进行弥补。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依据归属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