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C三间BVI公司共同持有一间BVI公司F,F公司投资海外项目三。由于D、E、F都是BVI公司,依然利用其不透明性保证了投资方的信息安全。最后,用D、E、F三间BVI公司分别持有三个海外项目,达到了分散投资风险的目的。
三“合理跨国避税”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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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中国集团企业A欲投资东南亚甲国,目的在于获取当地廉价的劳动力和利用先进技术开发当地原材料,由于目标原材料在甲国属于买方市场,因此中国企业A拥有充分强势的定价权限。最初的投资结构见下图。
由于上图的直接投资结构过于简单,对投资者的信息没有任何保护,极大限制了中国企业A充分行使定价的权限以及境内外利润的安排,降低了资金和利润的灵活性,且为中国企业A未来退出甲国的投资埋下了沉重的跨国税收负担。
借以离岸公司架构,对中国企业A投资甲国的实施方案优化结果见下图。
中国企业HK公司BVI公司甲国B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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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首先,中国企业A在香港设立投资平台HK公司,并将资金注入HK公司。其次,HK公司在BVI设立BVI信托公司,并把资金置入BVI公司的信托计划中,信托受益人设定为HK公司,受托人设定为BVI公司。最后,BVI公司运用信托计划中的资金在甲国设立B公司,承担目标原材料的生产功能。
这一离岸架构将离岸平台与信托计划有效地结合起来,除了前述离岸架构本身具备的商业投资优势外,还具有以下三个税务优势:
1充分发挥投资企业的定价优势由于目标原材料在甲国属于买方市场,因此,HK公司购进B公司生产的原材料时可以自由灵活的实施定价安排,并可以把境内企业与HK公司的采购定价相分离,避免境内税务当局对价格和收入的税务监管。境内A企业可以与HK公司共同向B公司实施原材料采购,从而增强采购价格的合理性。2隐蔽关联投资及交易信息通过在境内A企业与甲国B公司之间置入两层离岸公司以及一份股权代持信托计划,可以有效地隐蔽境内A企业与甲国B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使得它们之间的交易和安排更为自由和灵活。3降低投资退出时的跨国税务成本当境内A企业欲退出其在甲国的投资时,不必直接转让B公司的股权,而是由BVI公司、HK公司以及拟受让方共同修订并签署原有的股权代持信托计划,将委托人和受益人更改为拟受让方。HK公司再将BVI公司的股权在香港转让给拟受让方,从而实现在甲国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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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退出。BVI公司和HK公司的上述资本运作只需缴纳少量的税额即可完成,从而节省跨国性税务成本。
四“海外上市”型
中国企业
BVIA公司
Cayma公司
BVIB公司
境内运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