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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f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六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央相关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八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理应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除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相关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四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六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相关部门、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f第十四条继续教育机构理应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使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升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五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理应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学分管理
第十六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很多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七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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