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本市道路通行效率,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交
通的影响,鼓励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境内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财产
损失的机动车之间碰撞的交通事故(含非道路交通事故)。第三条机动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只要车辆能
够安全移动,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迅速撤离事故现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点或场所自行协商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七)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有上述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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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第四条本市将在自愿提供场所的相关企业中,设立“交通事故保险
快速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实行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一站式”服务。“服务中心”的设立,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保险理赔手续必须方便群众,满足社会需求。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在征得本市财产保险公司意见的基础上,可组织各财产保险公司向“服务中心”派驻保险理赔人员,办理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相关事宜,并负责“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服务中心”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服务中心”必要的支持,设立指路标牌,维护周边道路交通秩序,派驻事故处理民警,协助、配合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服务。第五条当事人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自行协商条件的物损交通事故,
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应当在撤离现场后立即用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填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