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案例分析以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例
2001年美国安然事件发生后,紧接着又出现了世通公司、施乐、默克公司财务欺诈案,暴露出众多公司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等问题,从而引发了监管门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视,美国开始着手从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进行规范。2002年7月,随着《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颁布,全球资本市场掀起一股对内部控制关注的热潮,我国监管机构也发布了各种政策规范,2008年和2010年分两次发布了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至此形成了既融合国际先进经验又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然而,即使有规范的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并没有实质性改变,大部分仍然处于迎合法律规范要求的层次。与之前一样,管理层往往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而管理层又实质性负责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如此则容易造成“监守自盗”的行为产生。诸多问题的暴露,让人不禁思考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到底存在什么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什么为此,本文以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科技”作为代表,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在新的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指引下的信息披露的现状、遇到的问题以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在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一、中核科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介绍中核科技系1997年经国家体改委生字[1997]67号文批准,由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苏州阀门厂独家发起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1997年6月16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随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股票代码000777。中核科技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等制度,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三会一层”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了符合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管理需要的组织机构和内控体系。董事会建立了战略发展、审计、薪酬考核三个专业委员会。中核科技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成立了配备3名专职审计人员的审计部门,该部门作为独立的内审机构,在公司董事会以及董事会设立的审计委员会具体协调指导与监督下,独立行使审计职权,负责对公司本部及控股参股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进行独立的审计监督,定期与不定期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内部控制、重大项目及其他业务进行专项审计和例行检查。通过查阅中核科技近5年的自我评价报告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