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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中的归责原则
作者:王迎迎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6年第16期
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占有重要地位,他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范围及举证责任等问题。脱胎于加害原则的过错责任原则是当前民事法律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归责原则,涵盖了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规则方式的产生使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因此受到修正。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和变化,无过错责任规则方式产生并被广泛接受。公平责任原则是道德观念与法律意识结合的产物,是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有效平衡方式。
民法中的归责原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它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范围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问题,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直接甚至是决定性影响。司法机关在推动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如何迅速有效的确定民事责任成为解决诉讼纠纷的关键。本文对民事归责原则进行探讨,从而实现对民法中的归责原则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分析。
民法归责原则概述
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一共规定了三种归责原则和方式,我们通过对立法和归责原则发展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而明确这三个原则的基本情况。
立法现状。我国立法中对民法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中,《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确认的是过错原则;第三款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主要是对因高空坠物、饲养动物商人等问题进行的规定,采取的是客观归责方式而对主体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不予考虑,只要产生的损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平责任原则主要体现在第132条,即:“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贯穿于民事法律制度体系中,起作用在于衡平和填补规则原则的空白。《侵权责任法》以上归责原则主要体现在第6条、第7条和第23条。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归责原则是在探讨责任追究过程中,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要件,行为人无过错的就无需承担责任,行为人只需对自己的故意或者过错造成损害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并非对加害原则的否定与抛弃而是通过对其修正和发展产生的。在承认“遭受不法侵害的权利应得到恢复”的前提下,进一步强调可“原宥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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