却不能以德待人。事实证明以德待人是困难的,但正义的主要含义就是以德待人”。亚里士多德的城邦由众多相互异质的人组成,而用连贯的方式把他们统一起来的,主要就是以智慧的形式表达出来的唯一正确的公正。这里的公正的含义是:其一,合法是公正;其二,公平是公正。
亚里士多德在合法何以为公正的问题上,一方面通过良法论予以回答。他说:“因为合法是由立法者规定,所以我们应该说每一规定都是公正的。”立法者制定的法律鼓励德性而禁止恶性,正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优良法制。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的强制性是不存在的,法律带给城邦公民的唯有平等的自由。在他那里,共同体的法律并非限制公民的外在自由,而是教育和引导公民实现城邦的德性理想。
亚里士多德说:“所有的法律规定都是促进所有的人,或那些出身高贵、由于有德性而最能治理的人,或那些在其他某个方面最有能力的人的共同利益。所以,我们在其中之一种意义上,把那些倾向于产生和保持政治共同体的幸福或其构成成分的行为看作是公正的。”这里亚里士多德实际上指出,幸福生活就是城邦的最高目的,而合法的公正就是指城邦用法律治理和教育公民去追求幸福这一作为公民聚合体的城邦的至善,这就从目的论方面对合法即公正作出了更深层的解释。目的论与良法论之间存在着矛盾,而他们之间矛盾的解决,不得不回到法治的概念本身。亚里士多德的优良法制理论,实际上还包涵着另外一层意思,这就是公民的守法德性。合法为公正之所以可能,是与公民的守法德性紧密相关的。亚里士多德认为德性之人正是在自觉洞察、自愿接受的基础上,自主地在优良法律中实现客观的公正。所以,亚里士多德把主观自由包含于法治之中,正是强调公民的守法德性,让城邦公民凭借自己的守法德性,把法治实现于城邦生活。这里,亚里士多德就以德性论的观点对合法即公正予以解释。
二、亚里士多德公正德性论的现代意义
亚里士多德站在城邦的高度,将公正定义为品质的同时,也将公正定义为合法,因此一些现代学者将他的公正归属于现代规范伦理的类型,而否定其公正属于德性伦理范围,这显然是对亚里士多德公正理论的极大误解。制度的德性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主要还是正义的法律和城邦的幸福,应该说他的公正是德性与规则的一体两面。对制度德性的关注和研究,应该说是20世纪下半叶的事情。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制度只是达到公正目的的手段;但在现代社会,制度公正已经成为公正自身的目的。这在我们社会主义社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