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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责任分离1、贷款项目调查、贷款审批和贷款管理及贷款业务会计核算相互分离。2、住房资金缴存支取业务的前台业务审批与会计核算相互分离。3、计算机系统的软件开发、管理与业务经办及应用软件操作相互分离。4、固定资产及内部财产的登记、保管、领发与会计核算相互分离。5、贷款呆账及财产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互分离。6、有价证券的保管与核算相互分离。7、其他有必要实行责任分离的部门。(二)岗位责任分离1、会计核算与现金出纳相互分离。
f2、业务授权审批与具体经办相互分离。3、贷款受理调查、贷款复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之间相互分离。4、前台业务经办与其事后稽核、监督相互分离。5、重要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互分离。6、计算机综合管理应用系统的维护管理与业务操作相互分离。7、系统管理人员、数据输入人员岗位相分离。8、计算机操作密码授权与使用相互分离。9、其他有必要实行责任分离的岗位。第八条各部门应对各种账证、报表定期进行核对,对有价证券、固定资产等有形资产定期进行盘点,对柜台办理的业务实行事后稽核、监督,对法人授权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财务印鉴、业务专用章及重要空白凭证须严格按中心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业务人员计算机业务系统的操作密码实行个人负责制,严格按相关规定保管使用。第九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住房资金业务信息资料档案各项业务数据原始记录、合同契约、技术文档资料等。业务资料档案的建立、调阅、归档管理等要严格执行《中心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各部门各类授权、贷款的法律事务、制定和审查法律文本、及对新业务的法律论证,都应当通过中心法律顾问审查,维护中心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实行近亲回避制度、处(科)级干部定期交流制度、重要管理和业务岗位归集、贷款、财务、信息管理等岗位轮岗制度、休假制度。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建立有效的应急制度措施。在重要部位遇到断电、火灾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应急应变措施及时到位,真正发挥作用。第三章住房资金缴存及支取业务的内部控制第十三条住房资金缴存及支取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前台业务须严格执行缴存及支取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防止违规操作行为发生。第十四条政策、操作程序控制(一)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开户、转移、变更、销户等业务须依据有关政策和中心相关规定及操作规程办理,认真审核缴存单位或缴存人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二)按照有关缴存基数、比例规定,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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