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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内部控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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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业务管理,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增强防范风险能力,保障住房资金安全,确保各项业务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2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令2007年第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中心为实现工作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第三条中心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建立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部控制体系。(一)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心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二)确保中心发展战略和运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三)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提供可靠的财务会计报告。(五)确保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内部授权责任的全面落实。(六)有效地查错、堵漏、防弊、消除隐患,预防、控制各类违法、违规及违章行为。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各业务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各管理部;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第五条中心内部控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作责任制。(一)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的具体组织者和第一责任人。中心各业务部门在中心主任及分管副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对全辖范围内对口业务的内部控制进行管理、监督;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各部门的内部控制进行再检查、再监督。(二)各部门要认真开展内部控制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等,保证各项业务都置于制度监督之下。(三)各部门须建立内部岗位责任制,明确划分业务岗位之间、上下级之间的岗位职责,建立职责分离、相互监督制约的内控管理机制。第二章内部控制系统的结构和基本要求第六条中心内部控制包括决策层、执行层、监督层。业务内部控制由住房资金(包括住房公积金、房改资金)缴存及支取业务的内部控制、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内部控制、计划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的内部控制等组成。第七条在日常业务运营过程中,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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