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义务,让劳动债权优先受偿,并且必须保证受偿款项直接划入劳动者帐户,避免企业恶意夸大或拖欠职工工资,既损害劳动者权益,也损害银行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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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合理确定劳动债权的受偿比例和最低标准,确保银行能够实现大部分的抵押权。四结语在立法、执法、司法活动中,对利益的衡量都是不可避免的,应以人的尊严和价值作为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银行和企业都应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在发生劳动债权损害的情形时牢记承担自己的社会和法律义务。注释:1孙良泉;新破产法劳动债权优于担保物权刍议;载《法制天地》;200832杨忠孝;破产法上的利益平衡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23庄毓敏;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4参考文献:1庄毓敏;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45,1061342文碧桃;物权法对银行抵押权的影响及对策研究;湖南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20233孙良泉;新破产法劳动债权优于担保物权刍议;载法制天地;20084蔡斌;商业银行抵押担保贷款面临的风险及防范对策;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李绍燕;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合理性分析;载今日南国总第142期;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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