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有可能以收货人不是本单位人员为由否认收货的事实。
4、发票条款的约定应当明确根据我国发票管理法律的规定,发票是收取款项的凭证,而在“送工地”的钢材销售过程中,普遍存在供货方多开或少开发票的问题,有些供货商既开发票又出收款条,出现了重复出具收款凭证的现象,一旦产生纠纷对供货方十分不利。因此,在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两点:第一、发票种类,即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还是普通发票第二、发票的功能,即把开具发票仅作为供货方的一项合同义务对待,并非收款的凭证,供货方收款的所有款项一律以票据、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收据作为结算依据。5、应当增加钢材的所有保留条款《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结合钢材销售的具体实际,可以理解为:在合同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供货方只要将钢材交付给购货方,不管购货方是否已将货款返还给供货方,该批钢材的所有权马上属于购货方了,供货方只能要求购货方支付货款,无权取回钢材或另行进行处置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那么购货方在货款偿还之前钢材的所有权仍属于供货方,拥有所有权就享有合法处置权,在购货方没有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供货方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取回钢材或进行处置。因此,该项法律规定对供货方十分不利,特别是“送工地”的供货方应当予以充分利用。6、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有些人认为签署违约条款无非是在打官司时才派上用场这种观点是极其错误的合同只有约定了严格的违约责任才有可能降低违约甚至毁约的可能性
f严谨的违约条款实际上可以起到预防打官司的作用。当然,一旦对方违约,守约方也有了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依据。
“送工地”钢材销售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最大的违约可能是在于购货方没有按约支付货款,因此,违约责任着重针对货款的支付问题展开,并将货款能否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作为整份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条件,这样才能充分保护供货方的利益。
此外,违约金的约定也不宜过高,否则对方有权要求将违约金数额高低。对于违约金的最高标准问题,不同地方的司法部门保护的额度不一致,普遍以不超过合同标的20为限。
7、解决纠纷方式的约定要明确、合法许多供货商都知道,解决纠纷的法院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后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但因对法律缺乏全面的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