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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工地钢材销售合同注意事项
1、交易对手的选择要慎之又慎在“送工地”式钢材销售过程中,交易对方的实力和资信决定了销售方的资
金安全,因此,交易对方的选择至关重要。当前的建设施工市场仍以挂靠或分包施工为主,部分工地还存在多重转包的
现象,所以“送工地”的钢材销售合同究竟与哪一方签署就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特别是在购货方要求供货方垫付货款的情况下,购货方主体的选择更要慎之又慎,不仅要充分了解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实际施工人等基本情况,而且还要审查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然后再决定是否与对方进行交易。
包括钢材在内的所有建筑材料采购款,最终都来源于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的资金也是首先拨付给总承包单位,然后才由总承包单位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如果建设单位未能足额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只能通过建设施工企业来行使债权。即便实际施工人为建设工程垫资,垫资款对外也只能挂建设施工企业的名义。因此,钢材供货商直接与总承包单位签署钢材销售合同,债权的保障系数相对更高,资金也会更加安全。
实践中,有许多“送工地”钢材是直接与实际施工人交易的,并且被挂靠的建设施工企业往往不愿对外签署材料的采购合同,实际施工人只能以“项目部”的名义采购钢材。类似这种情形,作为钢材供货方,必须要审查该项目部是否由建设施工企业依法成立的,有无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实际施工人有义务如实披露该等信息,并把成立项目部的批文、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备案材料提供给钢材供货方,只有这样,将来才能让建设施工企业承担经济责任。
2、尽可能将钢材质量责任转移给厂家在“送工地”钢材销售过程中,作为供货方,最大的合同责任无非就是钢材质量问题,因而在合同内容约定上,尽可能地弱化供货方的责任,以提供厂家的质保书和协助购货方向厂家索赔为限,同时还应当明确质量异议的期限以及保持产品包装、外观的完整性。尽可能避免质量方面的实体责任。3、应当明确约定具体的收货人“送工地”钢材销售合同签订后,双方之间的具体交易时间、交易次数均不处于不确定状态,购货方不可能在每次收货时都在“提货单”上加盖公章,因此,
f有必要直接在合同中确定若干个作为将来交易时有权代表购货方收货的人员,这样,将来送货到工地时,只要由其中一个人签字就可以代表购货方收到钢材。实践中,普遍存在他人代收货的情形,对此,一定要由有权收货人补签字或在提货单上加盖公章,否则将来一旦产生纠纷,对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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