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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文件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渝人社发〔2011〕18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部分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
险缴费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经济信息委,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为妥善解决我市国有企业部分未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直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困难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一)进一步落实《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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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94号)精神,让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的企业下岗分流人员都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政策。
(二)1998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非因本人原因未进再就业中心直接与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中的灵活就业人员或未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以个人身份接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后,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及缴费费率优惠。
(三)中央在渝国有企业的“双解”和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已按渝财社〔2009〕94号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且未继续享受的国有企业“双解”和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可按规定享受《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9〕11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353号)缴费补贴和费率优惠。
二、补贴标准对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助)等优惠政策的人员,其补贴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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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符合渝财社〔2009〕94号规定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及缴费费率优惠,按渝财社〔2009〕94号计算。
(二)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渝府发〔2009〕115号规定计算。
(三)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及缴费费率优惠,按渝办发〔2009〕353号计算。
三、补贴期限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2011年内批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从2011年1月起享受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在2012年1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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