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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视同为成果评价,经认定后可直接进行成果登记。第十六条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下列资料:(一)项目验收(结题)申请表;(二)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三)项目执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四)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五)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利、专著、论文和照片资料等;(六)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包括用户报告、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有关经济指标证明等)。
f第五章项目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第十七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一)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通过验收。基本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技术指标是指项目实现的技术指标与合同任务指标有较小差距,且涉及安全、卫生、食品和药品等特殊行业项目的技术指标不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指标。(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1、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与合同规定有较大差距,完成任务书任务不到80的;2、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3、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科技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市科技局在接受书面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九条项目验收材料经审核后上传到项目管理系统。计划管理部门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发给《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第二十条项目验收的全套资料须收集整理完整,交送市科技局项目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市科技局项目档案管理部门审查、接收了项目的档案资料后,将项目归档信息录入项目管理系统。第二十一条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可在六个月内再行申请项目验收,仍不能通过验收的按项目终止处理。第二十二条对提供验收资料或数据不真实、自筹经费未落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而没有通过验收而终止的项目,以及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或经项目管理部门通知后仍不申请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人(前三位)和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f对三年内有两个项目未按时验收或因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因素而撤消或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人(前三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后两年不得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第二十三条市科技局对项目验收情况应及时在项目管理系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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