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验收工作。第三章验收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二)项目任务书确定的总经费、市财政局拨款经费、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三)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第十一条验收可采取鉴定、评审、结题等方式,由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的类型和特点组织实施。鉴定验收:按照成果鉴定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评审验收:包括会议验收和通信评议。会议验收指由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通信评议验收是指通过函审的方式,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结题验收:指由市科技局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形成验收意见。专项计划原则上采取会议评审验收方式;科技攻关计划原则上采取鉴定验收方式;政策引导类计划根据项目类型和特点确定验收方式。
f第十二条被验收单位应当提供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指标要求的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并对所有提供验收的报告、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第四章项目验收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六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不能如期验收的应事先向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计划管理部门同意并在项目管理系统上登记后可延期验收,延期验收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对因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或遭遇不可抗力等因素,或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项目需要终止或撤消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计划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终止或撤消的书面报告,市科技局计划管理部门经过咨询专家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处理的项目每半年汇总一次,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审定后下发项目撤消或终止通知。第十四条项目验收申请报市科技局集中受理,计划管理部门会同项目管理部门依据项目任务书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验收申请签署意见后进行登记编号,批准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方式和验收工作安排通知被验收单位。验收申请的审查和组织验收工作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全过程并取得科技成果,如需鉴定,按成果鉴定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项目通过鉴定的,可视为通过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