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06修正
【法规类别】选举法【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60928【实施日期】2006092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
举实施细则》的决定2010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0年9月26日河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月12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84年1
根据1987年1
月1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89年8月26日河北省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1995年7月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1998年9月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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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06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选举法法》(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
第一章
选举工作机构和职权
第一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县级),乡、民族乡、镇(以下统称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选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选区设选举小组,负责组织本选区的选举工作。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选举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第二条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党政机关、团体协商推选,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区选举小组的组成人员由本选区的政党、团体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