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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主体资格的审查(1)滩涂围垦成陆并经验收合格的土地、拟转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国有农用地、以及市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由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储备;(2)拟调整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划拨国有土地、拟依法征收后实行出让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由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和所在地的区(县)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储备;而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门机构,只能在相关批准文件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3)对于可联合储备的土地,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储备拟依法征收后实行出让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区(县)土地储备机构所占投资比例各为50;储备拟调整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划拨国有土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所占投资比例为30,区(县)土地储备机构所占投资比例为70。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区(县)土地储备机构经协商一致,可以对上述投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专门机构可以在相关批准文件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单独实施土地储备,或者联合市土地储备中心、区(县)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土地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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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24拟储备地块权属状况的审查(1)审查拟储备地块是否合法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是否具备房地产权利登记证明;(2)审查房地产权利登记证明记载内容与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信息是否一致;(3)审查拟与土地储备机构签署土地储备合同的主体,是否系依法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或者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人;(4)审查拟储备土地的座落、四至范围、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期限(若有)等,是否与该土地房地产权利登记情况一致;拟储备土地有否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或者其他权利限制登记;(5)审查拟储备地块有否办理司法查封、行政查封或者其他权利限制登记;(6)审查是否存在业已或者可能影响拟储备地块房地产权利、且已生效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三节
土地储备合同
231合同当事人
(1)除储备滩涂围垦成陆并经验收合格的土地外,储备其他各类土地,储备机构均需与拟储备地块的原权利人签署土地储备合同;(2)储备拟转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国有农用地、拟调整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划拨国有土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以及市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均应以经合法登记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合同相对方,签署土地储备合同;(3)储备拟依法征收后实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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