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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部于2002年12月26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5)《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建规》(建规2002270号,
2004185号,由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9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6)《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于2007年2月27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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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7)《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电发200617号,由国
土资源部于2006年5月30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8)《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二十五号,由上海市人民政府
第41次常务会议于2004年6月7日通过,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9)《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沪府发200441号,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10月2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0)《关于印发<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补充规定(二)>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5456号,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5年8月12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节
土地储备的审查
221土地储备的范围审查
土地储备范围包括:(1)滩涂围垦成陆并经验收合格的土地;(2)拟转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国有农用地;(3)拟调整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划拨国有土地;(4)拟依法征收后实行出让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5)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6)市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特别提示: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5月30日所发《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中明确指出:新增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222土地储备计划的审查土地储备计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明后年的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市房地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在每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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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四季度组织编制下年度的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分解下达。土地储备机构拟实施储备的地块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的,应当向市房地资源局提出申请;市房地资源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述地块经审核同意并列入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后,土地储备机构方可按规定实施储备。土地储备机构拟储备原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当持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达成的收购储备意向或者与区政府指定机构签订的有关协议,向市房地资源局备案,列入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后,方可按规定实施储备。223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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