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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马地税函2009121号)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皖地税函〔2009〕2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六月一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皖地税函〔2009〕272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特此通知。二九年五月二十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二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第三条《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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