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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但除了可以获得劳务报酬以外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既没有法律上的权益也不享有最终分配意义上的任何权益。在这一点上破产财产同我国信托法中的信托财产一样处于十分微妙的法律地位。
三破产管理人和受托人。在信托说下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赋予破产管理人独立的地位按照自己相对独立的意志管理破产财产。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法律规定以自己独立的意志接管破产财产并以之变现清偿破产债务。在信托法中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以后委托人就丧失了对信托财产的直接控制权受托人完全以自己的名义依据自己的意志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既不需要借助于委托人的名义听从于委托人的指示也不需要借助于受益人的名义听从于受益人的指示。受托人应当从谋求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实现特定的委托目的、法定的目的的角度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因此我们认为信托法中的信托人制度和破产管理人制度进行互通和借鉴。
下面我们将介绍下我们采纳信托说的原因
一受托说兼容了各学说的长处
我们认为代理说在破产实践中最突出的优点是解决诉讼事项的确定和实体权利义务的承担问题。代理说认为在针对破产财产的诉讼中之所以以破产管理人为原告或被告其原因就在于真正的诉讼当事人是破产债务人而破产管理人则处于破产债务人的诉讼代理人地位。因此在民事诉讼中确定地域管辖的法院、确定回避人员的范围、诉讼继受的原因等有关主观范围等问题都应以破产债务人与相关人员的关系、破产人的具体情况而不是以破产管理人的上述情况为标准确定。我们认为信托说也可以解决上述问题虽然我们不能采用财产所有人的标准确定诉讼事项但是可以以独立的破产财产为标准来考虑从而达到与代理说一样的效果。
正如我们刚提到的职务说与代理说是互补的因此它可以解决代理说所不能解决的一些问题。例如。破产人以证人身份参加诉讼的问题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问题破产人请求的财团费用的问题等。举破产人请求财团费用的例子来说破产程序中破产人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债权人尚未取得破产财产的分配利益但是破产法却给与了破产人或破产债权人提出破产财产为支付的请求这就难免使他们处于与破产管理人对立的地位。因此无论是债权人代理说还是债务人代理说都会遇到这种自己和自己对立的尴尬。而这正是职务说的优势所在职务说可以以独立的、执行法律赋予其管理破产事务的职务角色出现。而信托说可以兼容职务说的优点原因就在于破产委托既是依据破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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