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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组成”此处的清算组应是与我们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中的“清算组”概念进行立法上的协调。《公司法》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是破产管理人制度中的基本理论问题因为在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问题上的不同观点往往决定了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报酬、责任等一系列问题上会有的相应的不同见解。
f关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学说理论细分起来有十几种之多。但是我们不想把这些学说一一介绍因为我们认为有很多学说尽管名称不同但实质却相同。我们在介绍和评析这些学说时仅选取了其中有代表性的几种进行评述并最终提出我们自己的观点。
在介绍这几种学说之前我认为有必要给出我们的一个判断标准即为什么说它好为什么说它不好。我们这个判断标准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符合破产法的价值取向。我们说现代破产法的价值取向已基本趋于一致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一是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破产进程中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及时了结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三是规范破产活动惩治违法行为。2。在判断某种学说是否准确地界定了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时还要考虑该学说是否准确界定了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破产人以及法院的关系。3。看该学说是否能够合理解释破产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比如破产程序的法律性质、破产财产的归属、破产管理人的权利来源、破产管理人的撤销权等问题。4。是否准确反应了破产管理人的独立性、中立性于专业性的特点。
对于有关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争论大陆法系的学者显然比英美法系的学者争论的更为激烈。
在大陆法系中存在以下几种学说
第一代理说。该说又分为破产代理说、破产债权人代理说、破产债务人说、以及破产人与破产债权人共同代理说。代理说认为破产程序在性质上属清偿程序颇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是为了被代理的他人的利益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第二职务说。职务说认为破产管理人系基于法院之选人独立地以自己之名以对破产财团行使管理处分之职权并不代理任何人系基于国家赋予之职务而为各种行为之人。职务说认为破产程序不是私人性质的清算程序而是概括性的一般强制执行的程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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