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我局依法行政,
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我局下属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组织(以下简称行政
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第三条保护。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权,受法律
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第五条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
执法人员在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按规定着装或佩带证章、标志。第六条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通过核查有关材料、档案、实地检
查等方式对被检查人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报送有
关材料,被检查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八条对被检查人进行监督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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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九条第十条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现场制作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记录应对监督检查的简要过程、检查中发现
的问题、相关数据等有文字叙述,必要时应附图、表、照片和录像。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着重记录与检查事实有关的现场情况,记录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不同现场的监督检查应制作不同的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记录应当有被检查人、执法人员和记录人
员的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三条交被检查人。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笔录应当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
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行政执法部门在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违
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移送或者提请有关部门查处。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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