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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和对策
作者:余思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0期
摘要村一级在党和国家的组织结构中处于基础地位,村官这些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新农村建设的带头人,虽不是吃“皇粮”的政府官员,却要做一些政府官员所从事的工作。他们是国家政权的基础。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国家对农村建设投入的加大,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加之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村官掌握的资金名目越来越多,数额越来越大,腐败案件也随之逐年上升。“村官”职务犯罪不仅影响了农村经济的正常发展,而且侵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破坏了干群关系,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关键词村官职务犯罪农民利益
作者简介:余思洋,武汉理工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14102
一、“村官”职务犯罪呈现出的新特点
江南某县级市人口130万,共有28个乡镇,516个村委会(社区)。2008年,市检察院依法查处发生在农村的职务犯罪案件3件3人,占全年立案总人数的11,2009年查处2件4人,占14,2010年查处4件8人,占29。村官中滋生的这些腐败,大多是利用手中掌握的“财权”,或贪污、挪用,把国家、集体的财产非法转变为私有财产,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为他人非法谋取私利。然而,随着形势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
1.犯罪主体从个别转向共同。村一级的权力主要集中在书记和主任的手中。以前村官腐败以这两个“一把手”居多。而近年来,犯罪主体开始由“一把手”扩展到其他村官。他们利用协助政府管理和发放支农惠农资金、土地补偿款等的职务便利,相互勾结,共同作案,出现由“个案”向“窝串案”发展的趋势。如该市检察院2008年村官立案全是个案,2009年村官共同犯罪上升为50,2010年则达到63。如该市王舍村书记候某和会计陈某,共同商量各挪用土地补偿款100万,从中谋取好处。
2.案发环节从村财转向外款。过去村官作案大都把眼睛盯着村上的钱,随着中央对新农村建设政策扶持力度的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逐年增加,一些村官为规避群众的监督,不是直接从农民的口袋里掏钱,而是把目光转向贪污、挪用从国家套取或虚报冒领、以及农民应得但尚未给付的资金上。如该市检察院2009年、2010年查处的12名村官职务犯罪案件,贪占的全是上级下拨的款项,犯罪环节又主要集中在农村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