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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系运行的情况;(七)负责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八)负责组织单位工程验收。组织抽查施工单位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情况)资料;(九)组织或参与质量事故调查分析,研究审查有关方案措施等具体工作;(十)负责组织参建单位质量信誉评价的具体工作;(十一)定期组织施工质量大检查。抽查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场验收;(十二)制定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并按考核标准严格组织考核,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十三)建立项目质量信息平台,信息档案;负责工程质量档案管理;(十四)协助投资管理科做好验工计价审核工作,质量不合格项目不能进行验工计价。第八条局内设科室根据工作分工,明确各自的质量管理职责,落实
f质量管理责任。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一)勘察设计单位是勘察设计质量的直接责任者,依法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咨询、监理单位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单位应承担的责任。(二)勘察设计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和建设部颁布的技术政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意见。(三)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和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可靠。设计文件必须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总体工作,认真搞好各专业的协调和配合。(四)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对审核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技术交底,对特殊工程、关键工程、新技术、新工艺设计要作出详细说明。(五)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应设置强有力的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及时解决有关勘察、设计技术问题。积极配合咨询、监理、施工、单位工作,及时处理现场问题,并做到原因分析准确,处理方案经济合理。(六)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程检查和检验批以及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验收。发现违反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及时通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七)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
f任。(八)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第十条施工单位质量责任(一)施工单位是质量责任主体,对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接受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并明确其质量责任。上述人员未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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