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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报局备案。
第六章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施工单位应立即停工并如实向工程科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第二十六条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施工内容、涉及人员、简单概况、有无人员伤亡、现场负责人及通讯号码、当前处理情况等。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当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证。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应按“四不放过”要求组织进行(即“找不出原因、查不出教训、落实不了责任、提不出处理意见”不放过),并认真、严肃做好记录。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凡违反以下有关规定者,将根据有关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若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工程技术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
f理:1、工程技术部安全生产责任人未按标准和程序落实公司所管理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2、工程技术部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纠正、督促整改;3、未按规定建立和管理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安全生产隐患台帐;4、工程技术部安全生产责任人未直接下现场监督检查施工安全生产的巡查,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弄虚作假签署安全生产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表格;5、所负责的项目在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安全生产检查活动中受到严厉通报批评的;6、其他失职渎职或违法行为的;7、相关科室对本科室安全责任负责。第三十条若违反用工程序或工作程序,忽视安全,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除依据所承担责任大小分别进行经济赔偿外,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直接责任,追究工程技术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第三十一条对本规定中没提及的工程安全方面按其它相关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f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行为,规范工程管理人员管理行为及职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实现工程质量目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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