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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器械。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由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其他机构或者人员不得自行采购医疗器械。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索取、查验和妥善保存供货者资质、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相关票据等采购信息的有关凭证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采购医疗器械应当逐台套批次)进行质量验收并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除验明供货者资质和产品证明文件外还应当填写真实、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对验收不合格的医疗器械应当与供货者协商处理或退货。
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供货者信息(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注册证号(或备案凭证号)、规格型号、产品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编号、序列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包装标示、验收日期与结论等,并经验收人签字。
f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保存至有效期届满或者停止使用后2年,但不得少于5年。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验收医疗器械时,应当核实储运条件是否符合产品标签标示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对有特殊储运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查验储运条件及相关记录是否符合要求,并做好记录。
对不符合储运条件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不得购进和使用。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并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相关资料应当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储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应当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符合产品说明书、标签标示的要求及质量安全的需要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标示的储存条件储存同时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度、湿度等。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器械出入库登记、出库复核、效期管理等出入库管理制度并做好记录,记录应当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储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与保养,对储存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对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破损的无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不合格的医疗器械,应当及时处理,不得使用。
f三、维护与售后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器械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维修和质量管理制度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和维修并做好日常维护记录,建立日常维护档案。
日常维护记录应当包括使用科室、设备名称、注册证号(备案凭证号)、规格型号、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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