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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处以3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第二节违反船舶、海上设施检验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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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五条本节所称船舶、海上设施,其含义与《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使用的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同。第十六条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的规定,船舶和船舶上有关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下列行政处罚:(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二)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船长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职务证书。(三)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6个月至12个月。本条前款所称船舶和船舶上有关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一)无相应的检验证书;(二)持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租借的检验证书;(三)所持检验证书与船舶、船舶上有关重要设备的实际情况不符;(四)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检验证书;(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检验证书。第十七条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准,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下列行政处罚:(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至6个月。(二)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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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经营人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船长、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12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职务证书。(三)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设施主要负责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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