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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配合工程结算相关工作。第十条各级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划分,配合做好工程结算工作。〔一〕方案、科技和财务等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工程可研、环评、建贷利息等费用结算资料。〔二〕物资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组建物资供应工程部,负责工程物资结算,编制并提供设备材料台账及采购合同等结算资料。〔三〕审计部门负责工程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第十一条国网经研院、省经研院等技术支撑单位按照各级基建管理部门要求承担工程结算管理专项工作。
第三章工程价款确实定与支付
第十二条输变电工程合同价款确实定方式。〔一〕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招标文件及其相关澄清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合同约定。〔二〕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根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后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三〕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f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相关计价标准、方法,由发、承包人协商,并以补充合同的方式明确。
第十三条发、承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以下事项进展约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支付方式。〔四〕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风险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时的调整方法。〔五〕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六〕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七〕平安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八〕工期以及工期提早或延后的奖惩方法。〔九〕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等事项。〔十一〕设计、施工、监理考核评价方法。第十四条工程结算价款按以下方式约定:〔一〕投标单位的中标价及按合同规定可调整部分金额。〔二〕承包人编制并经发、承包人协商审定的工程结算书。〔三〕审定的预〔概〕算加工程量变动引起的费用增减和特殊施工措施费。〔四〕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的工程采用本条第一种方式结算;特殊情况经批准未进展招标的工程可采用本条第二、三种方
f式结算。第十五条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工程价款结算可按以下
方式约定:〔一〕固定总价方式: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
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二〕固定单价方式: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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