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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评价并纳入评价系统公示。需企业自行申报的其他通常行为信息,由受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审核,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并纳入评价系统公示。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行为信息自采集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评价人员将项目实施行为评价录入系统或上交审查。评价实施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后提交本单位负责人审核。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纳入评价系统公示;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当重新派人核查确认后纳入评价系统公示。第二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应当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示和发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写明异议受理部门。公示无异议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按本办法第六章相关规定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第二十九条记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相关规定保管。第三十条省住建厅委托的省建设信息中心应当每日定时对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进行备份,每季度对备份数据进行一次恢复测试,并做好记录。省住建厅不定期组织对评价系统进行复查核验,保证系统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评价。
第六章异议处理
f第三十一条省、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对外公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的,原评价人员应当回避。第三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第三十三条企业通常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为依据。项目实施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留存的评价纸质资料、影像资料和现场事实为依据。第三十四条对公示期内的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异议的,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当日内将异议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并在作出处理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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