恳请贵院就吴某基被控行贿罪、诈骗罪一案向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调查取证之申请书
案号:(2015)海南二中刑重字第4号
申请人:王思鲁律师单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单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45号天伦大厦23层联系电话:138证据持有单位: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厅长:张某单位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59号联系电话:089865337270申请事项:我受吴某基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吴某基被控行贿罪、诈骗罪一案的重审程序中担任吴某基的辩护人,在2015年6月17日向贵院递交了委托手续并进行了阅卷,现因查清案件事实的需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向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调查取证的申请,具体包括:1调取海南洋浦某某远洋渔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琼洋浦31、琼洋浦34、琼洋浦35、琼洋浦36、琼洋浦37、琼洋浦38、琼洋浦39、琼洋浦30、琼洋浦31、琼洋浦32等10艘钢质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时向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提交的全部书面材料。2调查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办公室于2005年12月19日出具的《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办公室关于琼洋浦31等10艘渔船的情况的函》(琼海渔办函200519号)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具体问题提纲如下:(1)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在作出该函件“同意注销琼洋浦31等10艘渔船的证书”的决定时是否有进行过调查核实,是否曾与海南洋浦某某远洋渔业开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某基了解情况,相关调查形成了什么书面材料?(2)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在调查过程中,是依据哪些证据材料认定琼洋浦31等10艘渔船为浙江省温岭市林某等人与海南洋浦某远洋渔业开发公司合股建造的?(3)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自行作出“同意注销琼洋浦31等10艘渔船的证书”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4)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在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出具该函件后,是否真正注销了琼洋浦31等10艘渔船的证件?(5)如果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已经真正注销了琼洋浦31等10艘渔船的证件,为什么琼洋浦31等10艘渔船仍能通过2005年至2011年的年检年审?
f(6)如果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未真正注销琼洋浦31等10艘渔船的证件,即琼洋浦31等10艘渔船的证书仍然有效,那么浙江省温岭市林某等人的10艘渔船在浙江温岭市重新登记入户获取船号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申请原因:控方在琼检二分公一刑诉201468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