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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路径思考
作者:王文娟来源:《商场现代化》2019年第07期
摘要: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现已基本完成公司改制并建立了现代企制度,逐步实现从行政管控到企业管理再向公司治理方向的转变。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作为深化国企改革的中心环节,建立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要进一步分析并解决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形成相对制衡的治理格局,促进企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关键词: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
一、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性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质是通过建立一整套制度或机制来制衡和协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主体的关系,有效维护和保障相关利益者的权益,促进企业科学规范化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完善国企法人治理结构,不仅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国企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企业实现科学决策、规范治理、培育核心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从宏观层面,当前国企改革已进入爬坡过坎的关键阶段,要实现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企业的目标,促进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建立高素质的公司治理队伍已成为业界共识,也是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匹配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需要。具体到公司的管理实践活动,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优化公司决策机制,突破传统国有企业一把手做主所可能造成的战略以及管理能力方面的局限性,提高公司管理水平与此同时,通过设置“新三会”(股东会、监事会与董事会),并保留具有自身特色的“老三会”(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形成较为完善的监督制衡机制,有利于提高各相关利益者参与企业管理与监督的积极性,让国有资产能够接受更为广泛地监督。
二、国有企业法人治理机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随着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及《公司法》的颁布实施,围绕国企法人治理结构的顶层设计和实践就在持续探索和完善,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试点和制度,但相较于国外优秀的企业所构建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国企法人治理方面形似而实不至的问题仍然存在,在治理效能方面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1治理主体间的关系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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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有企业基本上均已完成了公司制改革,但是相关治理主体间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对股东、董事、监事以及经理层相互之间的权、则、利制衡机制的有关制度安排尚未完善,存在职能不清、权责不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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