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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具体执行,都没有对非营利医疗机构进行具体的界定,其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显著差别只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要在民政部门注册,而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工商部门注册,而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营过程中如盈余分配、收支用途、财政补贴等方面的具体界定不明确,从而导致非营利医疗机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难以发挥其有效作用。(二)所有者权责不明一方面,非营利医疗机构利益相关者角色尚未界定。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一般是由社会出资兴办,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一般来讲,医院的所有权、产权、经营权及相联系的权责界定是否清晰,影响到医院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而影响到管理行为和医疗行为。我国目前虽然大力提倡民办非医疗医院,但是政策中没有明确提出产权的相关问题,产权不明将带来权责不明、承担责任和获得收益的主体不明等问题,这就不能保证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非营利性和公益性。目前我国大多数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董事会由投资方构成,很多医院并没有正式的监事会,缺乏内部监督,医院董事会即出资方享有医院资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往往缺乏对决策失误、经营管理失控的有效监督,难以从制度上保障非营利医疗机构的良性运行。因此,目前我国非营利医疗机构由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监督机制并未形成,各自的角色界定尚不清楚,导致我国非营利医疗机构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另一方面,非营利医疗机构盈余处置问题存在隐忧。从非营利医疗机构的界定上来看,非营利医疗机构的盈余只能用于自身发展,不能用于分红,但对于非营利组织投入人是否可享有合理回报,目前政策中并没有明确说明,而各地区之间的政策规定也存在较大差异。正是由于政策模糊以及监管机制不到位,目前我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资人或医疗机构管理者存在将经营收入通过发放高额奖金和福利等方式进行变相分红的现象,这违背了非营利医疗机构将盈余用于自身发展和公益事业的初衷,违背了其非营利的性质。(三)政策配套不完善目前由于社会力量办医相关政策之间的衔接不畅,部分政策之间甚至相互矛盾,严重制约了民间资本办医的发展。在机构审批方面,许多地方社会办医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要先获得用地批准,而申请卫生用地则需要先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导致存在“循环审批”的情况;在价格政策方面,尽管国家已经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价格,但医保支付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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