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以前由于”同等价格”不能确定,出卖人不能通知承租人房屋的出卖价格;如果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参加竞买,就意味着出租人履行了法定的通知义务,那么承租人的”同等价格”的优先权无法体现。《拍卖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人确认后,拍卖成交,出卖人与竞买人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倘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将造成法律上的相互矛盾和事实上的不公。首先,因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将出卖人与竞买人业也成立的合同关系强制解除,破坏了现有的法律制度,造成了法律秩序的混乱;因行使优先购买权,最后应价者不能取得拍卖物,竞买人依法追究出卖人的责任,这又损害了出卖人和竞买人的利益。故以拍卖方式取得转让房屋时,则不应承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因为以拍卖方式出卖房屋时,会由于拍卖的性质使承租人无法行使优先权,拍卖是以公开竞争的方法,将拍卖物卖给最高竞买人,拍卖结
f果不可能出现两个以上出价最高的买主。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余地。承租人欲购买得房产,只能报名竞买,与他人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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