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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规定:一切更改和终止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甲公司应分批供货,每月供应一千打。当甲公司按规定供应第一批货物以后乙公司口头通知甲公司更改货物规格,否则拒收,甲公司按口头更改的规定供应了第二批和第三批货物,乙公司照收无误,并按时付清每批货款。但当甲公司按更改的规格供应第四批货物时,乙公司拒收,理由是甲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应属无效。为此,双方发生争议。此案当如何解决?
答: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外一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本案中,甲乙公司虽然约定合同变更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在甲方按照乙方口头变更合同的要求加工货物并交付时,乙方没有提出异议,则认为双方对合同的变更已经达成协议,合同已经更新,作为乙方无权根据变更之前的合同主张权利。
2.我国甲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国外乙公司发盘:C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7月25日前答复有效。国外乙公司于7月22日复电:接受贵方7月17日电,C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之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我国甲公司于7月25日复。电如下:贵方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收到贵方收到电报以前,我方已另性售出。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问此案当如何解决?
答:甲公司发盘符合要约的有效要件,构成要约,乙方回复内容虽然与要约内容不一致,但属于非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除非要约方在接到答复后立即予以拒绝,否则答复构成有效承诺。在本案中乙方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答复,甲方收到答复以后并没有立即予以否定,而且其向甲方复电的理由是“市场价格变更”,而不是乙方的非实质性变更,因此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双方应受约束。甲方将货物另行售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日本甲公司向香港乙公司出售一批电视机,乙公司又把该批货物转手卖给泰国丙公司。电视机运到香港后,乙公司发现电视机质量有问题,但急于向丙公司交货,
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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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就把电视机转船运到泰国。丙公司发现电视机的质量不符后,将电视机退回给香港乙公司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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