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债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查主要涉及蔡其尧的再审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本案一审判决后,蔡其尧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应视为其接受一审裁判结果,对其诉讼权利已经作出处分。二审法院围绕二审上诉人许奎南、喻赛施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并无不当。对于蔡其尧提出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其配偶张双兰在本案二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意见中并未代表蔡其尧对夫妻共同债务提出异议。再审审查期间,债权人亦刘瑞富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自愿放弃要求蔡其尧承担清偿债权的权利并愿意与其达成和解。综合以上情况,蔡其尧关于二审判决判令其就张双兰的债
f务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错误的主张,不应支持。
综上,蔡其尧提出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蔡其尧的再审申请。审判长贾清林审判员杨春审判员王成慧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法官助理魏佳钦书记员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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