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31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蔡其尧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瑞富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奎南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喻赛施一审被告:张双兰一审被告:王红一审被告:金宁泉一审被告:福建新艺都建设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德化鑫隆陶瓷文化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蔡其尧因与被申请人刘瑞富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奎南、喻赛施,一审被告张双兰、王红、金宁泉、福建新艺都建设有限公司、德化鑫隆陶瓷文化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终1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蔡其尧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蔡其尧对张双兰与刘瑞富之间的经济往来并不知情,没有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上签名。二审判决没有查明蔡其尧是否知道张双兰的借款以及张双兰借款的用途是否与蔡其尧家庭生活有关,仅以蔡其尧与张双兰存在夫妻关系即认定蔡其尧要对张双兰所负的债务在夫妻财产限度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错误。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漳检全检刑诉[2018]1号起诉书已将张双兰与刘瑞富的借款列为张双兰的犯罪事实予以指控,该案
f现正在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起诉书的指控未涉及蔡其尧知道张双兰对外集资诈骗借款。虽然蔡其尧与张双兰是夫妻关系,但双方已分居多年。刘瑞富也认可张双兰向其借款是用于投资公司的经营,蔡其尧非公司的投资人,未参与公司的经营,不了解张双兰对外借款。二审判决蔡其尧应共同偿还张双兰的债务错误。(二)二审判决将案涉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错误,损害蔡其尧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疸的解释》及有关工作通知明确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解释的规定,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的债权人刘瑞富在一审、二审中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蔡其尧与张双兰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以不能认定该债务为蔡其尧与张双兰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