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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与李强的收养关系可否解除答:李某夫妇与李强的收养关系可以解除。根据《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李某夫妇可以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与李强的养父母子女关系。2李某夫妇提出要求李强补偿相关费用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答:李强应补偿李某夫妇相关费用。根据《收养法》第30条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3李强对刘某夫妇是否有赡养义务答:李强对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因为李强已成年,在同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与生父母关系是否恢复由双方协商。35.2005年5月,刘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婚前,刘某花费50万元购置房产一套,婚后两人共同居住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费6万元。2006年12月,夫妻二人以丈夫刘某的名义投资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一直由刘某经营。2008年10月,由于企业经营缺少资金,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向其朋友王某借款10万元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妻子赵某是一位作家,婚后得稿酬2万元。刘某在经营企业过程中与企业员工李某产生感情,并与之同居。赵某发现这个情况后,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如果赵某要求离婚,而刘某不同意,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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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答:法院应当判决离婚。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刘某与他人同居,赵某坚决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2如果刘某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对财产分割产生纠纷,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答:①刘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归刘某所有。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因为该房屋为刘某婚前购买,所以应归刘某所有。刘某和赵某婚后装修花费的6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双方对房屋进行装修而使房屋增值的,增值部分中属于赵某应得的份额由刘某折价补偿。②以刘某名义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如果刘某或赵某一方主张经营的,对企业评估后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双方都不主张经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处理。③赵某婚后写作所得稿酬2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为赵某的稿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夫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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