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合法的结合。(2)夫妻必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3)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必须共同承担生育和抚养子女、赡养和扶助老人等责任。32.简述离婚与别居的区别。答:(1)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同。别居者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双方均不得再婚;离婚者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都可以再婚。(2)夫妻权利义务是否继续存在不同。别居期间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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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妻间的权利义务除同居义务被免除及有的权利义务被变更外,其他权利义务仍然存在;离婚后夫妻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全部消除。五、论述题14分33.论述我国现行《婚姻法》增设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答:(1)我国1950年、1980年两部《婚姻法》中均未设立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增设了这方面的规定,对完善我国的结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2)增设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有利于坚持结婚的法定条件,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对依法成立的婚姻予以承认和保护,对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结合按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处理,这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必然要求,是防治违法婚姻的根本对策。(3)增设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婚姻权利。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可以纠正违法婚姻,使当事人免受违法婚姻之害,保障其婚姻权益。(4)增设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有利于增强执法力度,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无效和可撤销并不是一种制裁手段,但却对导致违法婚姻发生的责任主体使用相应的制裁手段提供了依据。(5)铜国外立法例相比,我国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具有自身的特点。如我国《婚姻法》兼采无效制和可撤销婚姻制,均以欠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为法定原因。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4题8分.第35题16分,共24分34.李某夫妇婚后多年未育,1990年收养了刘某夫妇6岁的儿子为养子,取名李强,并
办理了收养登记。由于李某夫妇的溺爱,李强从小性情暴跺,经常与小朋友打架,成年后性情未改,对养父母态度十分恶劣,非打即骂,李某夫妇一直生活在恐惧之中。在亲友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李某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李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不愿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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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何补偿。李某夫妇无奈,遂诉至法院。刘某夫妇此时年老多病,闻听此事后找到李强,要求在其解除收养关系后赡养自己。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李某夫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