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的行为习惯,加强对中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有效制止违纪行为。根据《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第二条对违纪学生视其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分别给予处理。1、一般性轻微违纪,由班级按学校有关规定及班规在班级范围内处理。2、重大违纪由学校学生处代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在学校范围内宣布处理结果,其处分种类如下:⑴全校点名公开批评或通报批评;⑵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其处分种类分为: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勒令退学;⑥
开除学籍第三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理或免于处分:1、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2、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学生处查处问题的;3、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特别轻微的。第四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从重处理: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狡辩、态度恶劣的;2、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3、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4、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5、屡教不改,再次违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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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6、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7、因其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8、违纪主观恶意较大的;第五条学生违纪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违纪者根据责任大小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费用。
第三章处罚的原则和程序第六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第七条违纪学生处分程序:1、由班主任提供违纪学生所犯错误的材料(包括学生所犯错误调查材料,证人证言材料,本人的思想认识,班主任、任课老师处理意见)交学生处核实处理;2、由学生处直接查证,然后进行处理。3、处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本人的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五日内,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中能证明原处分事实有重大出入者,学生处作出撤消或修改原处分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诉本人。第八条受处分的学生,由所在班级负责考察、教育,接受学校学生处的定期考评,直到撤销处分。第九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处查处公布,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生处提交校长室批准。
第四章违纪行为和处罚第十条对违反课堂、集会、就寝纪律者的处分:1、上课、集会、晚自修无故迟到、早退,情节轻微的由班级处理,班主任可以公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