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高管薪酬”则可以采取更宽松的标准20、30倍甚至更多倍于职工平均工资也无妨。
其三从国有资本经营状况着手实现与企业分红水平和程度的挂钩。国企既是国家的、全民的企业那么在税收之外就必须将其经营所得向国家分红这既是市场规则的必然要求也是衡量国企社会责任乃至存在价值的最直观最根本的标准。因此国企包括高管在内的薪酬的合法性就必须建立在充分向国
f家分红的基础之上换言之其所有利润只有先交足国家的才有资格谈自己的薪酬。
遗憾的是依据目前有关规定即便是像烟草、石油、电力、电信、金融这类垄断程度最高、垄断暴利最巨的国企其上缴国家的分红也只有其利润的10而其他国企更只有5。近年来全国国企总的年利润逾万亿元一些超级垄断国企年利润动辄数以百亿计。利润如此之巨而分红如此之微大量国有资产收益势必沉淀在企业内部、高管手中而这样一来天价薪酬以及更隐蔽的各种奢侈福利岂能不源源不断、不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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