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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高管薪酬总规范”须实现三个挂钩
据人保部知情人士18日透露一部涵盖所有行业国有企业的高管薪酬总规范正在紧锣密鼓的制订中。该人士表示“这一规范将成为全国所有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的指导性意见并于‘两会’前上交给国务院审批”。据悉此规范意见将从总体着眼从行业入手并考虑各行业国有企业的特点来制定。高管与职工薪酬水平将考虑控制在10到12倍。
在国企“天价薪酬”事件不断刺激敏感的公众心理特别是最近“280万封顶”的金融国企高管限薪令引起舆论广泛质疑的眼下人保部“紧锣密鼓”地制订“一部涵盖所有行业国有企业的高管薪酬总规范”无疑正当其时。既是对长期以来一直不够规范的国企高管薪酬制度的一种及时矫正、补缺也是对这方面民意和社会呼声的一种积极回应。
那么如何才能准确有效地规范住国企高管薪酬的种种乱象令其更加合理也更契合民意呢在笔者看来现有的“10到12倍”、“从行业入手并考虑各行业国有企业的特点”等标准和依据均显得太过笼统含混难免有重蹈此前“规而不范”的覆辙之虞。而一个真正公平合理更具操作性的国企高管薪酬总规范我以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实现三个挂钩。
其一从整个社会薪酬状况着手实现与社会平均职工工资的挂钩。这也就是说“10到12倍”的比较对象和基准既不应该是本企业的职工工资也不应是本行业的职工工资而只能是全社会的平均职工工资。国企并不是本企业高管和行业部门的国企而是“全民”的国企换言之包括全社会所有职工在内的全体国民才是国企的最终主人。那么作为“全民”代理人的国企高管其薪酬水平最合理的比较对象应该是其“主人”的薪酬社会平均工资。数据显示2006年149户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均薪酬为531万元而同年全国城镇职工年均工资21001元。前者为后者的26倍显然早已超出了“10到12倍”的范围。
其二从各行业市场环境着手实现与具体企业垄断程度的挂钩。制订国企高管薪酬规范当然应该“考虑各行业国有企业的特点”但这一“特点”的核心和要害究竟是什么在我看来无非“垄断程度”而已。因此如果某家国企所在行业处于高度垄断的地位如烟草、电力、石油、电信、金融等无论其经营管理水平如何都能凭此轻松获取超额利润那么其高管薪酬就必须得到最严格的控制标准只能比“10到12倍”更低而不能更高。毕竟这种垄断利润并非企业高管能力的体现只是垄断赋予的制度红利而已。相反对于那些处于充分市场化、高度竞争行业的国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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