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农村寄宿制学校等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中,充分考虑留守儿童教育和生活需要,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条件。7省教育厅: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要求,依法制定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平等接受教育的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的寄宿学习需求,努力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和监护条件。充分发挥教育部门的作用,主动协调家庭、社会等各方面力量,建立关爱留守儿童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保障留守儿童在学校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加强农民工子女教育,将农民工随迁子女就学问题纳入城镇中小学建设规划中统筹规划,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在需要随父母进城就学时能拥有平等就学的机会和条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工作激励机制,打造一支师德高尚、有着高度的责任感和爱心的教师队伍,努力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工作。8省公安厅: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户籍管理,为开展义务教育、卫生保健、社会援助等方面的服务提供依据。严厉打击侵害儿童权益的犯罪行为,特别是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恶性案件,切实维护儿童合法权益;深入开展平安村(社区)、平安学校、平安家庭等创建活动,把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教育,促进健康成长工作纳入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内容。9省民政厅牵头抓好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救助工作,保障贫困留守儿童和流浪儿童享受应有的社会救助。指导村委会把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教育作为乡风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事落实到位,制定关爱留守儿童村规民约;开展亲情关爱活动,形成人人关爱留守儿童的民风,预防和制止轻视、歧视、放任、伤害留守儿童现象。10省司法厅:大力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纳入普法宣传范围,大力宣传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法规,强化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制观念、安全防范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引导,切实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提高少年儿童及其监护人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和能力,提高全社会保护儿童的法律责任意识。发挥律师、公证员及基层司法所、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作用,积极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优先受理、精心
f办理涉及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案件。11省财政厅安排资金资助贫困地区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农村中小学校寄宿设施建设;将农村留守儿童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关爱农村留守r